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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绿灯时正常过马路,却被疾驰的电动自行车撞成粉碎性骨折——肇事者竟是未满18周岁的高中生。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但肇事方父母垫付部分医疗费后便消极应对,不再主动沟通赔偿事宜。面对身心双重困境,受害人该如何依法维权?
案件详情
2022年7月某日下午,55岁张某在路口按正按绿灯信号灯指示步行过马路。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疾驰而来,她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肇事者是年仅17岁的高中生王某,当时正骑车通过路口。经医院诊断,张某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伤情严重。
当地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王某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落到了其父母身上。然而,王某的父母在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对后续赔偿事宜态度消极,不再主动回应受害人的合理诉求。
张某家庭经济条件普通,突如其来的伤害让她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剧烈疼痛,还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王某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各项损失逐项核定后,判决王某父母限期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如期收到了全部赔偿款项。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据此,未成年人侵权后的责任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若未成年人本人名下拥有可供支付的财产,则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第二,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条款旨在平衡受害人权益保护与监护人监督义务之间的关系,确保受害人的损失能够获得实际填补。
实践中,监护人往往以“孩子不懂事”“管不住”为由试图推卸责任,但从法律角度看,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行为负有法定的教育和监管义务。因疏于监管导致他人受损的,监护人必须承担相应后果。本案中王某父母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消极应对,并没有改变其法定赔偿义务,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您或身边人遭遇类似侵权纠纷时,建议首先明确责任主体是监护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向侵权人及其监护人主张赔偿。未成年人肇事,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定义务,推诿拖延不能免除其法律后果。(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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