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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早9点到晚9点、每周工作6天”——这种所谓的“996”工作制在不少企业盛行。当劳动者拒绝这种严重超时的加班安排,公司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雇?
案件详情
张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时间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而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入职2个月后,张某认为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明确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公司随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超长工作时间是否合法有效?劳动者拒绝违法加班安排,能否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该公司“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时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律师说法
劳动法律存在明确的强制性底线,任何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均不得与之冲突,这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核心特征。普通合同尊重双方自愿约定,但劳动合同关乎劳动者基本权益,自治空间受限,违法条款自始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加班需履行协商程序,且每日、每月加班时长有严格上限,不得强制员工超时工作。本案中企业超长工时制度本身违法,不能作为约束员工的依据。
劳动者面对违规加班安排,有权直接拒绝,无需承担任何违纪责任。企业以员工拒绝违法安排为由辞退,属于典型违法解约。在此提醒,企业需合规制定用工制度,劳动者遭遇不合理用工要求,可通过仲裁、监察投诉等方式维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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