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入职前被公司“爽约”?别认栽!3类损失可依法追偿

发布日期: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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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求职路上,一份心仪公司的录用通知书(offer)就是求职者的“定心丸”。在收到offer后,会基于这份承诺,果断辞去原职、推掉其他机会,全力筹备新工作。

但现实中,部分企业发出offer后突然反悔取消,让求职者陷入“失业空窗期”,个人权益受损。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主张赔偿?


国晖北京-入职前被公司“爽约”?别认栽!3类损失可依法追偿

案件详情

2024年6月,资深设计师陈先生通过某科技公司招聘面试,很快收到书面录用通知书。通知书明确约定,陈先生担任产品设计主管,试用期月薪1.8万元,转正后月薪2万元,入职时间为当年7月10日。

收到offer后,陈先生立即向原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办理完离职手续,并按新公司要求完成体检、职业技能培训,垫付了相关费用。

然而,就在入职前3天,该公司突然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通知陈先生取消录用,且未给出任何补偿方案。陈先生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工资损失、体检费、培训费等共计8万余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发出的offer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陈先生基于合理信赖履行了辞职、体检等义务,公司单方面取消录用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陈先生原工资标准、重新就业的合理周期及实际支出。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陈先生体检费、培训费等直接损失3200元,工资损失4.5万元(按试用期月薪1.8万元的1.5倍计算2.5个月),驳回其关于全额预期转正工资的诉求,共计赔偿4.82万元。

国晖北京-入职前被公司“爽约”?别认栽!3类损失可依法追偿

律师说法

收到offer虽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不得随意撤销。

求职者遭遇offer被取消时,可主张三类损失:一是体检费、交通费等直接入职准备费用,此类损失证据充分,易获支持;二是因辞职导致的失业工资损失,法院通常按原工资标准结合合理待业期酌定;三是机会成本损失,即因拒绝其他offer产生的损失,但需提供其他公司录用通知等证据,举证难度较大。

提醒所有求职者应妥善保留offer文件、沟通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先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诉讼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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