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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已领工资,还能向侵权方索要误工费吗?
案件详情
某日傍晚,方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城市主干道相撞,摩托车乘客赵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孙某与方某负同等责任,赵某无责。
因事故发生在赵某下班途中,其损害被认定为工伤,享受一年停工留薪期,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赵某与孙某、方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就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方辩称,赵某停工留薪期收入未减少,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所受伤害兼具工伤与侵权属性,二者法律关系互不冲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其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明确,被侵权人获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侵权人责任不得减轻或免除。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六十四万余元,孙某赔偿五十四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是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二者分属不同法律体系,设立目的、法律依据各异,不可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这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侵权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产生,误工费作为受害人误工减少的收入,属合理损失,侵权人应全额赔偿。双重赔偿既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制裁侵权行为。
提醒大家,劳动者因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侵权损害,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同时保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票据、工资流水等证据,依法向侵权方主张赔偿,全面维护自身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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