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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很多人存在“无事故责任就无需赔偿”的认知误区。事实上,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义务并非完全等同,无责赔付也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边界。
案件详情
孟某某驾驶货运车辆行驶途中,不慎追尾朱某某驾驶的货车,撞击冲击力又导致朱某某的货车与前方胡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这起连环事故造成朱某某、胡某某二人受伤,三辆涉案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孟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朱某某、胡某某均无事故责任。
经查,孟某某驾驶的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赵某某,该车挂靠于某物流公司名下,孟某某系赵某某雇佣的驾驶员。该货车分别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朱某某颅脑损伤构成七级伤残,甲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完成赔付。
此后,朱某某将孟某某、赵某某、某物流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万余元。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主张应从理赔金额中扣除无责方车辆(胡某某驾驶的轿车)交强险无责限额部分。(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民事赔偿责任,无责赔付亦非无条件赔付。
胡某某虽无责,但其一车与朱某某货车相撞的行为与朱某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因朱某某损失超过各车交强险限额之和,且其未向胡某某主张该部分,故应从本案赔偿中扣减,朱某某可另行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朱某某56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清晰界定了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与赔偿义务的边界,核心在于两个关键认知的纠正:
其一,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交管部门的责任划分侧重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而民事赔偿需结合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即便无责,若行为与损害存在关联,仍可能承担法定赔付义务。
其二,交强险无责赔付有明确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存在因果关系”和“在法定限额内”两个核心要素,并非所有无责情形都需赔付,避免无过错方承担不合理负担。
此外,受害者若未向无责方主张交强险无责限额赔偿,对应部分需从其他赔付方金额中扣除,且不丧失另行追偿的权利,这既保障了受害者权益,也兼顾了各方主体的公平性,践行了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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