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恶意逃单被追摔伤,反告商家索赔?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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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到饭店就餐后结清餐费,本是天经地义的诚信之举,可部分顾客却心存侥幸,消费后恶意逃单,侵害商家合法权益。面对此类恶意逃单行为,商家能否主动追赶维权?若逃单者在仓皇逃跑途中意外受伤,商家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市民老李在城区经营着一家家常菜馆,凭借实惠的价格和地道的口味积累了不少客源。某天傍晚,马某与几名同伴一同到餐馆就餐,一行人酒足饭饱后,趁服务员忙碌之际,未结算餐费便悄悄起身离开。

老李核对账单时发现该桌顾客已不见踪影,随即意识到对方可能逃单,当即呼喊着追了出去,要求马某等人返回结清餐费,同时迅速拨打110报警求助。

马某等人听到呼喊后,不仅没有停下,反而加快脚步仓皇逃窜,慌乱中马某不慎脚下打滑摔倒在地,造成腿部骨折等多处损伤。

事后,马某先后多次就医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数万元。令老李没想到的是,不久后他竟收到法院传票,马某以老李追赶导致其摔伤为由,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及后续相关损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就餐后无故逃单,已侵害老李的合法经营权益,构成侵权。老李发现后呼喊追赶并及时报警,属保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自力救济,未超必要限度且无加害故意。马某摔伤系其仓皇逃跑、疏忽大意所致,与老李的合法追索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确了“自力救济”的合法性及适用范围,关键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该条款规定,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情况紧迫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案中马某逃单后迅速逃离,老李若不及时追赶,大概率无法追回餐费,其合法权益将直接受损,属于“情况紧迫”的情形。而老李仅实施了呼喊、追赶行为,并第一时间报警,未采取殴打、扣留等过激手段,完全在合理维权边界内。反之,马某作为侵权方,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理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自力救济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临时维权手段,但并非无限度。实践中,维权者需把握“必要范围”,不得超出保护自身权益的需求实施侵权行为,且必须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求助,交由国家机关处理后续事宜,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而承担法律责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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