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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冬日降雪为城市添彩,却也让路面湿滑成为安全隐患,给户外出行带来诸多风险。对于需要外出跑业务、办差事的职场人而言,若在工作途中不慎滑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详情
李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专员,日常需频繁外出对接客户、洽谈业务。某日李某按照公司安排,前往城郊对接一笔重要订单。
途中,因路面残留薄冰未完全消融,他行走时不慎脚下打滑,重重摔倒在地,导致左腿胫骨骨折,后续就医治疗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还需停工休养数月。
伤愈后,李某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实地核查、调取相关证据后,确认李某受伤系上班期间因公外出所致,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其所在公司。
该公司对认定结果不服,认为李某滑倒系自身疏忽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内,受公司指派外出执行业务任务,途中因雪后路面结冰滑倒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意见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已延伸至履职相关合理区域,并非局限于固定办公地点。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界定,关键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前者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强调责任划分,除非伤害由职工个人无关活动导致。
后者则进一步细化“工作场所”范围,明确其应结合职工履职需求界定,涵盖用人单位管理区域、完成特定工作的外部相关区域,以及往返多个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区域。本案中,李某外出对接订单属履行工作职责,滑倒地点为履职必经路线,完全符合上述认定标准。
职工因公外出受伤后,应及时留存行程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就医凭证等证据,便于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相关义务,不得无故否认符合条件的工伤认定。同时,职工在户外履职时应做好防护,规避安全风险,若权益受损,可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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