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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办公的普及,钉钉、企业微信等工具让工作突破时空界限,下班后的线上会议、培训已成为不少职场人的常态。这种碎片化、难量化的“隐形加班”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能否索要加班费?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王某入职一家工程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
2023年6月,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离职后,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8.43万元。
王某称,任职期间公司频繁在下班时间通过钉钉、企业微信安排线上会议和培训,还设置了“特殊规定”——不参与者需“自愿捐款”200元。为佐证主张,他提交了线上参会记录、聊天截图、录屏及自行整理的统计表格。
公司则辩称,劳动合同明确加班需提前审批,线上参会仅需登录账号,无需发言或聆听,无法证明实际付出劳动,且“捐款”与参会无关。仲裁最终未支持王某诉求,他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可证实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线上活动。所谓“捐款”规定印证了活动的强制性,该安排客观挤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与精力,应认定为加班。
考虑到部分会议王某入会时间大幅滞后,若按会议全程计薪对公司不公,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酌定公司向王某支付各类加班费共计1.9万元。
律师说法
“隐形加班”虽形式特殊,但认定核心仍围绕“用人单位支配”“付出实质性劳动”“占用休息时间”三大要素。本案中,公司强制安排非工作时间线上活动,即便参会形式灵活,也构成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占用,理应支付加班费。
对于时长难量化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参会记录、实际参与情况、工资标准等综合酌定,而非机械按活动全程计算。
劳动者如遇到这种情况,需留存会议通知、参会记录、沟通截图等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非工作时间工作安排,避免以“自愿”为名变相强制加班,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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