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乘坐火车携带行李出站,摔倒索赔被驳回?

发布日期:

2026-03-09
浏览次数:
来源:

火车站出行时,携带行李的旅客常面临扶梯、直梯、楼梯三种通行选择,便捷背后可能暗藏安全风险。近日,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旅客出站摔倒索赔案件,不仅厘清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更提醒每一位出行者:自身的审慎注意,才是人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国晖北京-乘坐火车携带行李出站,摔倒索赔被驳回?

案件详情

2024年6月,王悦(化名)乘坐动车抵达桂林某火车站,出站时身背双肩包、右手提20寸行李箱、左手拎多个塑料袋,选择从距自己最近的楼梯通道出站,行至途中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踝外骨折。

王悦认为车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将车站管理者南宁铁路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车站已为旅客提供扶梯、直梯、楼梯三种出站设施,涉案楼梯设置了防滑槽、安全扶手及“小心台阶”等警示标识,站台配备雨棚,事发当日楼梯地面干燥,无任何安全隐患。

国晖北京-乘坐火车携带行李出站,摔倒索赔被驳回?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限度”为边界。本案中,桂林某火车站提供的通行设施完备,楼梯防滑、警示措施到位,工作人员在意外发生后处置及时,已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携带多件行李下楼梯可能存在的风险,却未选择更安全便捷的直梯或扶梯,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悦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国晖北京-乘坐火车携带行李出站,摔倒索赔被驳回?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若已履行必要防护、警示和处置义务,无需对所有意外承担责任。

本案中,车站在设施配备、安全警示、应急处置上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王悦忽视携带多件行李的出行风险,选择不当通行方式,是导致摔倒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提醒大家,公共场所的安全防护仅能降低风险,无法杜绝所有意外,出行者尤其是携带大件行李时,应主动选择安全通行方式,当好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