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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近日,某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张某顺利拿回未休年休假工资,也给广大企业敲响警钟: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规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将其当作可随意剥夺的“福利”。
案件详情
2019年,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先后从事行政、运营岗位,一干就是六年。任职期间,公司以业务繁忙、人手紧张为由,从未安排张某休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过任何未休年假补偿。
2025年,张某因个人发展提出离职,双方办理离职手续时,张某就六年未休年假的补偿事宜与公司协商,却被公司以“年假是额外福利,未休不予补偿”为由拒绝。
张某认为自己多年来兢兢业业,依法应享受的法定权利不应被剥夺,多次协商无果后,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六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连续在该公司工作六年,已符合带薪年休假法定条件,每年应休5天带薪年假,公司长期未安排其休假且未支付补偿,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张某主张的部分未休年假补偿已过仲裁时效,依法不予支持。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合理范围内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案圆满了结,双方均无异议。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是明确带薪年休假的法律属性——法定权利而非企业福利,很多企业和劳动者对此存在认知误区。带薪年休假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约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提及,均不影响劳动者该项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或限制。
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有明确标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假或休假天数不足的,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日工资按职工月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后)除以21.75天计算,不足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核算。
最后提醒所有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明确自身法定权利;企业应规范用工,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主张未休年假补偿需注意仲裁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及时、合法。(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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