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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生活中遇到他人打架,有的人会帮忙上前拉架。但若被拉架的一方为了挣脱控制,反而导致拉架人受伤,这份损害该由谁承担?挣脱行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案件详情
段某经营一家棋牌室。某日,顾客由某与同桌的陶某因打麻将的小事发生口角,由某情绪激动,对陶某进行打骂。由某的丈夫张某见状上前帮忙劝阻,段某作为店主也赶紧拉架。段某抓住陶某的胳膊,试图制止冲突升级。陶某始终没有还手。
然而,由某并未停手,再次朝陶某面部打去。陶某为躲避殴打,用力挣脱段某的控制。由于挣脱幅度过大,段某身体失去平衡向后退让,正好撞上站在身后的张某。张某被撞倒地,经医院诊断和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张某多次与陶某协商赔偿未果,便将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陶某则辩称,自己是被打的一方,从未还手,张某如何摔倒与自己无关。(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陶某为躲避持续殴打而挣脱控制,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但其用力过猛、幅度过大,造成他人十级伤残,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据此判决陶某对张某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引起险情的由某及张某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法律上,紧急避险可以免责,但有一个前提——措施必须合理、限度必须适当。
本案中,陶某正在遭受由某的持续殴打,人身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且被段某抓住胳膊无法逃离。他选择挣脱而不是还击,主观上是为了自保,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这一行为本身符合紧急避险的本质要求。
法院同时指出,陶某的挣脱力度过大,导致段某猛烈后退撞倒张某,造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根据司法解释,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危险程度、急迫性、保护的利益与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陶某完全可以用更轻的挣脱方式或口头警告,而非大幅度的肢体动作挣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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