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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城就业、异地通勤成为常态,不少劳动者在节假日最后一天提前从老家返回工作地,为次日上班做准备。如在此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案件详情
刘某发、郑某萍夫妇二人均在外地某机械公司工作,公司为他们安排了员工宿舍,作为日常固定居住场所。2021年端午节假期最后一天(6月14日)16时许,二人乘坐由女儿驾驶的私家车,从老家返回公司宿舍,计划次日按时上岗。然而,车辆行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夫妻俩均受伤,经交警认定,二人对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发、郑某萍于2022年5月向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审查后认为,事故发生在节假日返程途中,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夫妻二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同样认定,其受伤不符合“上下班途中”所要求的目的和时间要素,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2025年3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经详细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夫妻二人节后提前返回宿舍,是为次日开工做必要准备,该行程与工作具有实质关联,应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依法提请抗诉。(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审判决,同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随后依法认定刘某发、郑某萍所受伤害为工伤。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的“上下班途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误以为,“上下班途中”仅指当天从住处到单位的“两点一线”往返路程。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单位宿舍、经常居住地等合理路线的途中,均属于“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并不机械等同于考勤打卡前后的几分钟。节假日最后一天从老家返回工作地宿舍,虽然距离次日上班尚有十几个小时,但只要该返程行为具有为上班做准备的合理目的,且路线正常、时间不严重偏离常理,就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夫妻二人提前返回宿舍,正是为了次日能够正常上岗,与工作紧密关联,法律理应保护。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还需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条件。劳动者遇事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取得事故认定书,保留车票、导航记录等行程证据,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若遭遇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检察监督等途径依法维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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