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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通过银行或第三方平台转账时,许多人习惯在备注栏写明“借款”“房租”“货款”等字样,以为这样就能明确款项性质。但如果发生纠纷,转账备注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收款人是否就当然被认定为借款人?
案件详情
王甲曾雇佣李丙为其工作,后王甲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资金,主动联系了前雇主李丙。李丙同意提供帮助,随后向王乙的银行卡账户转账10万元。在操作转账时,李丙自行在备注栏中填写了“借款”二字。
王乙收到这笔款项后,将其用于偿还王甲及其配偶名下的银行贷款本息。需要说明的是,王乙此前曾为王甲的银行贷款提供过保证担保。
事后,李丙持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10万元是其出借给王乙的借款,要求王乙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王乙则辩称,该款项系李丙根据王甲的指示打入其账户,用于偿还王甲的贷款,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转账凭证上的“借款”备注系李丙单方标注,不能直接约束王乙。李丙未能举证证明王乙曾向其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不构成借贷合意。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丙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转账备注是转款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收款人并未参与该标注行为,因此备注内容不能当然约束收款方,更不能直接认定收款人就是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只完成了初步举证。若被告抗辩该款项系偿还其他债务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将转移回原告,原告仍需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本案中,李丙与王乙并不熟识,王乙从未向李丙表达过借款意愿,10万元的大额转账缺乏发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李丙仅凭自己标注的“借款”二字,无法证明王乙是借款人。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
借此提醒大家:转账备注虽有参考价值,但不能替代书面借款协议。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建议签订正式借条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身份、金额、用途、利率及还款期限,避免因举证不能而蒙受损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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