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上班途中骑电动车自己摔成脾破裂,算工伤吗?法院:这种情况不行!

发布日期: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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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在上下班路上受了伤,就理所当然属于工伤。尤其是骑电动车、自行车上下班的工薪族,一旦发生摔伤事故,第一反应往往是“单位得赔”。但法律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设置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并非所有路上发生的事故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吕某入职一家公司从事注塑操作。2025年1月8日晚上7点半左右,吕某骑着二轮电动车去上班。当他行至一处尚未启用的公交站台附近时,电动车突然压到路面上的石子,车身瞬间失控,吕某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

同事周某恰好经过,看到了受伤的吕某,赶忙询问情况。吕某忍痛说:“刚才在公交站台那里,骑车碾到石头摔了。”周某立即拨打了120,将吕某送往乡镇卫生院。经医生诊断,吕某脾脏破裂,腹腔内大量出血,伤情相当严重。事发当晚9点多,吕某才打电话报了警。

交警大队在三天后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确认事故经过为:吕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未启用公交站台附近时,因碾压路面石子失控摔倒,导致其本人受伤。事后,吕某所在的公司在2025年2月向当地人社局正式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派人到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路段路面平整,两侧路灯照明良好,周边也没有找到监控录像。

公司随后也出了一份《事故报告》,其中分析事故原因时提到:部分员工上下班途中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和安全行车。(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况良好、照明充足的情况下,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且无第三方责任,应自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条件,故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就是说,即便是在上下班路上,如果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受伤者本人,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像吕某这样因碾压石子、躲避坑洼、操作不当等导致的“单方自摔事故”,因为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参与,交警部门往往无法划分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在有权机构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社保部门可以结合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等综合判断。如果路面平整、光线良好,驾驶人自身又不存在被他人撞倒、被异物砸中等外来因素,那么通常会认定驾驶人因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广大职工:骑电动车上下班,务必注意路况、控制车速、遵守交规。一旦发生自摔事故,除非能证明是因道路设施缺陷或第三方过错导致,否则大概率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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