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何为假货?看完您就明白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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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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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X市警方破获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大案”不胫而走,在使我们拍手称快的同时,有的人可能也很疑惑,到底什么是假冒伪劣产品?在法律上又有哪些规定呢?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假冒伪劣产品”。关于何为“假冒伪劣产品”,原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如下情形: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另外,原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再者,在“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编者按)第一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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