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业主们快来看看……关于你们的权力来了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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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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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怎么就成私人领域了?

    走廊怎么就不能放东西了?

    物业维修金怎么就你搞特殊?

    你是否也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呢?明明这是我的住所,怎么就成侵犯共有权了?到底哪些是属于业主的共有权力呢?别急,往下看!

北京律师- 业主们快来看看……关于你们的权力来了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电梯属业主法定共有

    电梯属于法定共有部分,是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事关业主基本利益的共有部分的界定和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对此自由约定或变更。开发商无权保留法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其已出售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应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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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部分共有

    天台、走廊设计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整幢楼宇的消防使用,这种特殊功能决定了它是整幢楼宇的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业主私自将天台设置为“私家花园”、从而独占使用及占有部分共用走廊的行为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其他业主可要求该业主将建筑物共用部分恢复原状。

    相邻业主的权利行使超出专有部分,不合理共有

    相邻的业主,一方将自家的墙拆掉,损坏了另一方的墙面,并不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墙面的范围之内,故其对该共有部分不享有合理利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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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住改商”的司法审查应采绝对禁止主义

    擅自在居民小区楼房内搭建改造,该行为与原有住宅性质相悖,不属于基于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需要而对共有屋顶的合理利用,已构成对共有物权的侵害,应认定为物权法禁止的“住改商”行为。

    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业维修基金是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所确认的一项业主共有财产,其筹集、使用必须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其缴纳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并未予以明确。作为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维修基金的缴纳并非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且具备法定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一般共性,因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得改变住宅的共用部位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

    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

    擅自改变楼房顶端用途,侵害共同权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权利归属原则,突出了业主权益的保护,限制了他人擅自处理和改变公共区域用途的行为。以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来看,楼房的全体业主对楼房的顶端拥有建筑物区分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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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翻建的房屋楼顶加建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翻建过程中,在双方约定建造五层楼房的基础上,一方经审批后又出资一次性加建了两层房屋,即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和楼顶空间共有权,加建的房屋应属于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所有。

    业主委员会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减少公共区域的行为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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