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丈夫借钱……妻子:我不还!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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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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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借的钱妻子也要还?

    借钱时在场,算夫妻共同债务?

    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看看丈夫借款180万元,妻子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胜诉判决书

国晖北京- 丈夫借钱……妻子:我不还!

国晖北京- 丈夫借钱……妻子:我不还!

    案情简述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某甲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出借信用卡等方式向某乙出借款项180余万,某乙向某甲出具了《借据》一份,承认借款事宜。因某乙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某甲将某乙及其妻子某丙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某乙与某丙于2015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6月13日登记离婚。某丙表示其对于某乙向某甲的借款并不知情,且某乙的上述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二人于2019年1月份已经开始分居。

    法院认为

    从某甲向某乙转账的频率看,仅2019年3月份就分几十次转账近百万元,已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其次,从某乙使用某甲信用卡消费的记录看,某乙的消费项目也并非家庭日常生活的必需项目;再次,从《借据》内容看,某乙签订《借据》时某丙虽在场,但并未签字,事后亦未予以追认,可以证明其对于《借据》并不知情或并不认可相关内容。

    综上,法院认为某甲并未举证证明某乙所负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某甲要求某丙偿还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国晖北京- 丈夫借钱……妻子:我不还!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因配偶的行为“被欠债”的情形屡见不鲜,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三方面来判断:

    1.“共签共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或追认的是共同债务;

    2.“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

    3.“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如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乙签订《借据》时某丙虽然在场,但并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此外某乙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某丙不需要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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