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维权热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工伤人损
侵权纠纷等
MORE
事故定损
伤残评定
责任减损
保险理赔等
刑事会见
律师阅卷
出具意见
庭审辩护等
劳动仲裁
人事争议
外包派遣
劳务纠纷等
常年法顾
股权纠纷
合规管理
高管涉刑等
离婚纠纷
赡养纠纷
遗产继承
分家析产等
著作权纠纷
商标申请复审
专利申请复审等
买卖纠纷
租赁纠纷
土地维权
拆迁纠纷等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008-8667
律所地址:中国 · 北京 · 朝阳区 · 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
发布日期:
人物关系
原告:李某,男,1984年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莲,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北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事实
张某受雇于北京某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起重机司机。2024年10月10日上午,张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工地驾驶起重机施工期间,从驾驶室下车时摔落至地面,导致腰椎骨折等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住院治疗8天,出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腰1、2)。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并建议误工期45—150日、护理期45—60日、营养期45—60日。
张某认为,自己是在为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6,776.4元。
某公司则辩称,事故系张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从吊车支腿上跳下所致,且车辆无任何瑕疵,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公司成立劳务关系,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有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责任。
在损失认定上,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律师意见综合考虑张某工作性质、收入情况及被扶养人状况,最终认定合理损失包括: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1万元、误工费3.3万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60,319.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扣除某公司已垫付的费用后,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8,662.67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晖律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劳务关系中,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且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雇主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谁的过错谁担责”的原则,认定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而雇员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需自负部分责任,这一划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在赔偿标准上,法院明确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本案中由于在北京诉讼,因此适用北京市标准而非受害人户籍地标准,这一认定最大程度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患病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法院支持将其列为被扶养人并计算生活费,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受害人家庭实际困难的考量。
北京国晖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索赔需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如收入证明、医疗票据等;自行委托鉴定虽可行,但诉前建议通过法院指定机构,避免争议。专业律师介入可协助把控赔偿细节、保全财产权益,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利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 END —
在线咨询
来所路线
关注微信
关注抖音
电话咨询
请选择客服进行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