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案例】游玩场所摔伤引纠纷,国晖律师代理生命权纠纷案件,当事人成功获赔 19余万元!

发布日期: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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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关系   


申请人(原告): 孙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 胡素卫,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 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兴第一分公司、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2024 年 7 月 26 日,孙某携子女前往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兴第一分公司经营的某游乐场消费娱乐。当日 17 时 10 分左右,孙某怀抱儿童共同乘坐场内滑梯时发生受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救治,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左踝软组织损伤、第三跖骨基底部骨折、右足多发撕脱骨折,住院治疗 11 天,后续多次复诊,还进行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孙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胡素卫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赔偿。


   仲裁结果   

案件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补正裁定修正责任比例,最终划分双方过错:孙某自身承担 40% 责任,某分公司承担 60% 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各项合理损失合计 323777.13 元。

1. 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兴第一分公司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 194266.28 元;

2. 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分公司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维权经过   

胡素卫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收集现场影像、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当事人构成十级伤残及三期期限,起诉主张各项损失合计 381375.13 元。庭审中,被告以张贴安全提示为由主张当事人自担全部责任。律师抗辩仅张贴告示不能免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现场未及时劝阻危险行为,设施亦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经裁定更正责任比例,判令游乐场方承担 60% 赔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当事人依据生效判决获赔。


   国晖律说  

本案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纠纷。很多消费场所会张贴安全警示告示,但**张贴提示不等于完全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不仅要设置警示标识,还应当对现场危险行为尽到巡查、及时劝阻、制止的义务。如果仅仅贴出告示,现场放任危险行为发生,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也提示广大消费者,自身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明知游玩项目存在风险,仍然实施危险操作,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鉴定、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关键依据,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于法定可主张赔偿项目。遇到游乐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受伤,应当第一时间留存现场影像、就医票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全部赔偿项目,分清各方过错,依法争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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