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案例】遭遇车祸致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国晖律师助当事人获赔43万余元

发布日期: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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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关系   


原告:李某,男,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卫,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肇事司机)、赵某(车辆登记所有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某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公司)。


   案件事实   

2025年4月凌晨,华某驾驶赵某名下京牌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附近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两车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华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当日,李某被送往航空总医院住院24天,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等多处骨折,接受内固定手术,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专人陪护、加强营养。经北京协知鉴定公司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42天、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李某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由李某及其另一子女共同扶养。李某起诉要求华某、网约车平台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58902.48元。华某辩称李某自身有过错,某公司称与司机系合作关系不担责,某保险公司称已赔付1.8万元医疗费,商业三者险因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免赔。(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82000元。华某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未通知保险公司致标的危险增加,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滴滴公司未审核车辆运营资质,与华某共同承担交强险外损失。

法院采纳相关证据认定合理损失,扣除交强险后,判决二人共同赔偿李某250552.92元,驳回其其他诉求。赵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国晖律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网约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在认定侵权责任的同时,重点厘清了网约车平台在司机资质审核上的法律义务。

华某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属“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免赔合法有据。而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未对车辆使用性质进行必要审核,直接导致受害人无法从商业险中获得赔偿,故应与肇事司机共同承担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这一判决明确了平台在网约车运营中的审核责任,有利于督促平台加强安全管理。

此外,法院在残疾赔偿金中支持了原告父母(均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充分保障了受害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对于财产损失,在原告无法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酌情认定部分金额,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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