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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008-8667
律所地址:中国 · 北京 · 朝阳区 · 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
发布日期:
人物关系
申请人(原告):李某,男,1974年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莲,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仲裁阶段)、孙某(诉讼阶段),分别为公司员工及北京某事务所律师。
案件事实
李某于2024年1月16日入职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台基厂翻建工程项目从事弱电电工工作。双方虽签订了一份名为《劳务合同书》的文件,约定日工资250元,但实际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春节前日工资450元、春节后日工资400元。
2024年4月19日,李某在工地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否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李某多次和公司沟通未果,遂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爱莲律师代理维权。
仲裁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98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2024年4月19日至10月18日):58837.5元(按日工资450元计算);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87.5元。
三项合计:139,923元。
此外,通过社保基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项累计获赔总额近178,245元。
维权经过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
某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并以其自行制作的《劳务合同书》为依据。王爱莲律师指出,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内容涵盖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约定争议由劳动仲裁处理,实质为劳动合同。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东城区人民法院均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确认李某与某公司自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判决为后续工伤待遇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步:启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在成功确认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王爱莲律师立即代理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李某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随后,律师又协助李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评定为伤残玖级。
第三步:主张工伤待遇及工资差额
拿到工伤认定结论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王爱莲律师第一时间与公司展开沟通,全力推动公司配合去社保办理理赔流程,顺利帮助李某申领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两项社保赔付,累计金额近178,245元。
在此基础上,王爱莲律师代理李某正式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针对公司对工资标准及合同解除性质提出的异议,律师充分调取此前仲裁庭审笔录中公司自认的日工资450元证据,成功推翻公司主张的日工资250元标准;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应依法顺延,为后续争取经济补偿金筑牢了核心基础。
国晖律说
本案是建筑行业工伤维权的典型案例。国晖律师精准把握三个关键:一是通过分析合同内容及争议解决条款,成功推翻“劳务合同”名义,确认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为后续索赔扫清障碍;二是巧用另案庭审中公司自认的口头工资标准(日工资450元),突破书面约定的250元,大幅提升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基数;三是依据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应顺延的规定,将合同终止日从项目完工日(9月30日)延至停工留薪期满日(10月18日),成功争取到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李某不仅获得仲裁支持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近14万元;加之社保支付的伤残补助金等,累计获赔30余万元。
本案充分体现:专业律师善于从合同实质、证据细节及法律衔接中寻找突破口,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如您有法律问题,可随时来电咨询。
北京国晖律师温馨提示
遇到工伤问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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