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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008-8667
律所地址:中国 · 北京 · 朝阳区 · 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
发布日期:
人物关系
原告:赵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莲,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件事实
2020年10月28日,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行二轮摩托车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
事故造成赵某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肝破裂、胰尾挫伤坏死、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等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赵某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期间行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等多项手术,先后住院94天。
经司法鉴定,赵某脾破裂全切术后属八级伤残,肝破裂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胰尾挫伤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左桡骨远端骨折术后属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40%。
仲裁结果
案件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002729.42元。
法院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某死亡伤残赔偿金1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赵某各项损失812729.42元,并支付周某垫付款10000元。当事人共计获赔百万余元。
维权经过
王爱莲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住院病案、医疗票据、护理协议等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脾摘除构成八级伤残及其他三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40%。
庭审中,人寿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主张误工费应扣除实际收入,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金额提出抗辩。
王爱莲律师逐项举证反驳,主张保险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依法认定各项损失,判令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国晖律说
本案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多等级伤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以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叠加附加指数,但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留存就医票据、护理凭证等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申请伤残鉴定,全面梳理赔偿项目,依法主张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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