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警告三次,竟还是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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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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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了三封警告函解除劳动关系,却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封警告函竟不能万无一失?

    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来看一看是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吧。

    胜诉判决书

【劳动合同】警告三次,竟还是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述

    某甲于2011年9月2日入职某公司,入职时担任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岗位。

    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某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某公司主张某甲存在多次未按规定提交工作日志、工作总结、绩效考核自评表及绩效计划的行为,同时存在多次不参加全员集体活动的情形。某公司就此提交了三份员工警告函。

    某甲认可收到三份员工警告函,但其内容不予认可。

    某甲主张自2018年5月起某公司未给某甲安排具体的实质工作,自2019年11月起,其工作岗位亦被他人取代,而某公司未对某甲作出任何任命或工作安排。

    法院认为

    本案,某公司以某甲存在多次未按规定提交工作日志、工作总结、绩效考核自评表及绩效计划的行为,同时存在多次不参加全员集体活动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某甲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公司长期处于无工作内容的状态,某公司亦认可某甲没有明确的岗位,现亦无证据显示在此期间某公司对某甲有何工作要求,故本院对某公司解除某甲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某公司支付某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

【劳动合同】警告三次,竟还是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国晖北京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警告三次,竟还是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此发了三份员工警告函,然而发送三封警告函也不能“万无一失”的解除劳动关系。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很容易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需要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广大用人单位也应该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依法用工,尤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保持审慎态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若是被违法辞退了,要收集好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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