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斗”的“牺牲品”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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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法律服务平台


自古以来,有权利的地方,难免会有斗争。若是被“殃及池鱼”了,是忍气吞声还是维护权利?


下面通过广东国晖律(北京)师事务所杨家兴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来看一看成为公司“内斗”“牺牲品”的高管,是如何获得34万元赔偿金的吧。




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方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案件简述


2013年3月1日穆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穆某入职时为客服专员,2015年变更为销售主管,2018年变更为总经理、执行董事。


2020年6月2日穆某被退出总经理和执行董事,之后没有职务。2020年7月1日,公司以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单方面辞退穆某。


穆某认为公司的损失并不是自己原因造成的,自己也是公司管理权之争的受害者,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资20000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00元;

3.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未休年段工资18390.8元。


就此事件,穆某委托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杨家兴律师代理。


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方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仲裁委认为


公司“内斗”的“牺牲品”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就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某公司虽主张穆某给其公司造成损失,但针对存在损失或损失系因穆某产生的主张,某公司均未提交证据,故本委对某公司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主张不予采信、对穆某关于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某公司应支付穆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穆某要求支付340000元的仲裁请求数额,不高于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得出的数额,本委予以支持。


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方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判决书

公司“内斗”的“牺牲品”

公司“内斗”的“牺牲品”

公司“内斗”的“牺牲品”


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方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律师建议


公司“内斗”的“牺牲品”


   杨家兴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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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单方声称公司在穆某任职期间有经营业绩损失,随后以穆某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为由,将其劳动合同关系予以违法解除。对此,就公司提供的所谓的“证据村料”来看,首先根本就不能客观而充分地反映出公司是否实际有经营损失存在,其次更不能证明公司的损失系因穆某个人原因所导致。因此,公司解除穆某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穆某总经理头衔被解聘之后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办理工作交接或离职手续不应当影响工资支付,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穆某7月份的工资。


通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有法律依据的,否则便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临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上述案例同时也提醒了广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慎重”,并不能想当然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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