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父亲去世后,“后妈”与我争夺房产?-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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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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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去世后,“后妈”与儿子争夺房产,《赠与合同》不是本人签字有效吗?请看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

    胜诉判决书

【遗产继承】父亲去世后,“后妈”与我争夺房产?-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遗产继承】父亲去世后,“后妈”与我争夺房产?-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述

    1、马某与某甲原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马。后马某与某甲离婚。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xx号楼xxx房屋登记在小马名下,马某与小马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4月3日,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马某名下。

    2、2018年1月31日,马某与某乙登记结婚。

    3、2019年4月26日,马某与小马签订《赠与合同》,马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xx号楼xxx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小马,小马表示同意就接受马某赠与的上述房产。

    该《赠与合同》下方“马某”的签名系他人代签,上捺有指印一枚。同日,上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小马名下。

    4、2020年2月20日马某因病去世。

    5、某乙认为《赠与合同》中“马某”的签字、指纹并非本人所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9年4月26日被告小马与“马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称涉案《赠与合同》并非赠与人马某本人签字、指印并非马某本人所捺、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非马某本人前往办理,根据本院向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的情况,可以证实该《赠与合同》上马某的签名虽非其本人书写,但由马某本人捺指印,且工作人员询问及确认了马某赠与的意思,应当认定该《赠与合同》系马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另称马某在签订《赠与合同》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期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但对此并未充分举证,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赠与合同》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现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该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许迪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赠与合同所涉标的物,是被告之父马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马某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个人财产所做的处置完全合法且有效。

    2019年4月初,被告之父马某在病中多次找到被告和被告之生母某甲,主动提出愿将涉案房产过户给被告,以弥补因离婚给被告造成的家庭缺憾。

    2019年4月26日下午,马某与被告一起到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涉案房产的全部赠与及过户手续。

    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经现场严格审查,在确定了将涉案房产赠与被告系马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材料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因此赠与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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