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想结婚?先过彩礼关!

发布日期: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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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彩礼一般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礼。彩礼是一种赠与,彩礼和普通赠与有什么区别呢?其目的在于婚姻关系的实际缔结,而且彩礼一般是以家庭的名义给付,一般按照当地的习惯做法进行,具有一定的程序、方式。因婚约的缔结是男女双方家庭的重要行为,故男方亲属赠与彩礼的行为应归纳在整个婚约行为之内评价。

但结婚的主要条件还是双方的感情基础已经建立,做好了共度余生的准备,彩礼是“锦上添花”,并非“结婚的条件”。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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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彩礼而穷困潦倒

甲和乙是一对模范情侣,一起来到北京打工,同甘共苦,感情稳定,便开始商量结婚事宜,乙知道甲家庭条件较为艰苦,但甲聪明又勤奋,将来一定会大放异彩,表示不需要彩礼就愿意嫁给他。但当双方拜访乙的父母时,岳父岳母却给未来女婿来了个下马威,表示想和乙结婚,就要拿出30万彩礼。

岳父岳母何尝不知甲没有30万元呢?无非是不希望甲和乙结婚而故意刁难。岳父岳母的刁难无法拆散真挚的感情。甲问遍所有亲戚朋友,凑够了30万元。这笔彩礼并没有由乙保管,而是由岳父岳母保管,表示将会在他们买房时翻倍还给他们。于是甲和乙虽然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背负了30万元的债务。

真挚的爱情终会败给现实的危机。一边打工,一边还钱,乙决定和甲离婚,甲主张返还30万元彩礼。法院支持了甲的请求,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2

我支付了彩礼,房租就由你承担吧

甲和乙是一对新婚夫妇,婚后租房共同居住,甲支付了乙十万元彩礼,乙是通情达理之人,考虑到双方的收入,便用这十万元支付房租。然而甲却不领会乙的心意,两年后双方离婚,甲主张乙返还10万元彩礼,乙主张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月租金7000元,甲不曾支付过,一直都是自己支付的,双方的工资差不多,都是1万元左右,便合理认为10万元彩礼基本用于支付房租,不支持返还。

3

我认为首付款视为你支付的彩礼

甲和乙是一对新婚夫妇,甲在定亲仪式上支付了乙十万元现金作为彩礼。随后双方正常领证,举办婚礼,乙以自己名义申请了一套限价房,首付50万元,自己支付了十万元,甲拿出工作多年的积蓄,支付了另外40万元。

两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甲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乙认为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甲支付的40万元属于彩礼,因为甲是在双方领证前支付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甲的主张,因为甲已经在定亲仪式上支付了10万元彩礼。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定归乙所有,乙补偿甲折价款100万元。可见,彩礼的给付往往伴随双方父母、亲朋好友的见证,不同于生活中其他金钱往来。

不认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定亲时已支付彩礼

普法小知识: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因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夫妻除特殊情况,都会共同居住,故未实现结婚或同居,彩礼的给付目的未达成,返还是合理的。未领证,或虽领证未同居,明显未达到结婚的目的,故返还是合理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可见,法律是通情达理的,因支付彩礼生活窘迫是可以返还的。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可见,结婚或同居的目的已经实现,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开销,便不能返还彩礼。

彩礼是古老的习俗,随着人们观念的进步和恋爱的自由,彩礼应逐渐被取消,如果支付也应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并将彩礼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希望新婚夫妇因彩礼而过上更美好的生活,莫因彩礼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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