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为向银行续贷,他找人“平账”掉进高利放贷人陷阱

发布日期: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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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为了能向银行成功续贷,竟同意与高利放贷人以循环倒账方式,“平掉”民间贷款,结果掉进陷阱,使企业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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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账”掉进陷阱企业遭受重创

袁某经营着甲、乙、丙三家公司,并以甲公司的土地和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1510月,袁某的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经人介绍,袁某认识了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冯某。至20166月,袁某先后从冯某处借款12笔共计774万元,约定月息4.5分,利息每月一还。袁某将甲公司的土地和厂房二次抵押给冯某,每月不定时还利息。

20171月,因1900万元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如果要向银行续贷,需先将冯某的二押解除,袁某为此找到冯某,请求他解除二押,等银行放贷之后再将甲公司的土地和厂房抵押给他。冯某不同意,要求袁某先将借款还清后再解押。袁某无力偿还,冯某便提出通过第三人“平账”的方式消除债务,并找来自己的合伙人丁某帮忙。连本带息计算好金额后,丁某让袁某重新签订一份8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样约定月息4.5分。随后,三人通过冯某转给丁某100万元、丁某将100万元转给袁某、袁某再转给冯某的形式,循环转账8次,最终形成了丁某借给袁某800万元的转账记录,以此“平掉”袁某和冯某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此前袁某已经向冯某偿还470余万元,但为了能尽快解押,袁某只好认了800万元的借款数额并办理了“平账”手续。冯某强调,袁某和丁某之间的这800万元债务也是由他负责,袁某直接还钱给他就行,不需要和丁某联系。袁某答应了所有条件后,冯某配合他办理了解除二押手续。袁某顺利办妥银行的续贷手续后,冯某又要求袁某配合他办理新的抵押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800万元,抵押权人为丁某。

一直按月还息至20174月,因资金紧张,袁某无法再按月足额支付利息,冯某便经常带人到袁某办公室要账,要求他到法院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袁某刚开始不同意,后来在冯某的一再纠缠下,只好配合他到法院达成了诉前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载明:袁某欠丁某本金800万元、利息160万元;由袁某支付丁某因案件产生的律师费10万元;若袁某未按期足额还款,丁某有权对甲公司名下的4栋厂房、1栋综合办公楼行使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袁某的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冯某通过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方式,明确了这份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后来,由于袁某无法按期足额还款,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的厂房、办公楼被法院查封,面临被拍卖的后果。在企业信誉受到影响、经营因遭受重创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袁某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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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刑民两部门接力监督

他们骗我!去诉前调解前,他们说诉前调解的案件不会上网,不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他们也不会去申请执行,只是将债务确定下来,等我有钱了再还。可事实是,他们早就想好了要霸占我的厂房和土地。在和我协商以地抵债不成之后,他们就去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厂房和土地。

“这些行为不仅是债务的问题,它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也损害了企业形象和信誉。投资人纷纷找我撤资,其他未到期债权人也来要钱,之前谈好的融资项目和开发项目也通通被撤销。一时间,我的几个公司全部都经营不下去了,而且厂房和土地一旦被拍卖,我就再也没有翻身的机会……”袁某焦急而气愤地说。

根据袁某的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冯某、丁某立案侦查,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此案虽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定的可能,但审计结果显示,20171月,袁某与冯某之间的借款本金尚未还清,丁某用以起诉的800万元民事借款合同中包含了冯某的部分借款本金,起诉事实不属于完全捏造的事实,因此不能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追究冯某、丁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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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损失,圆满结局

本案的情况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此案中,袁某、冯某、丁某三人以循环倒账方式制造虚假流水,通过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定,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而此案又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应当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今年224日,黄岛区检察院依法向黄岛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案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黄岛区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检察建议,于523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前述司法确认裁定书。

“我欠的钱我认,但必须是合法债务。这份‘撤销裁定书’既帮我保住了厂房和土地,也挽回了企业的信誉,之前的合作方又来找我谈项目开发了,通过合作融资,既能偿还债务,又能投入生产经营,使企业起死回生。以后我一定以实际行动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将企业发展得更好,以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回馈社会。”在检察机关进行回访时,袁某激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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