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房屋漏水、电动车丢失,我不交物业费“合情合理”?!

发布日期:

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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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张某是幸福小区的居民,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是“安心物业”,然而,因为一些原因,张某近两年不再缴纳物业费,双方协商未果,安心物业将张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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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张某从2010年起居住在幸福小区,据她所说,曾经的小区治安好、绿化好、停车棚里的自行车和电动车摆放整齐、物业人员热情礼貌,但近两年服务质量下降,张某认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便从两年前起不再支付物业费。

关于服务质量下降,张某有很多具体的事例,首先,她的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窗框变形等问题,多次报修,物业表示这些是房屋自有问题,不属于他们的服务范围。

其次,张某的电动车在停车棚里放着,电瓶被偷了。报案后,警察未找到。后来,把新电瓶放在停车棚又丢失。张某认为这是由于物业不查小区出入证以及安保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外部人员可随意进出。

另外,2020年张某邻居家隔壁着火,穿着秋裤去找物业,物业也没有来帮忙,消防栓全部损坏,救火车也进不来。

总之,在张某看来,物业只收费不干活,所以不同意交物业费,而且该小区有80%的业主没有交齐物业费,可见物业服务太差。何况,自己从未与安心物业签过物业服务合同,收费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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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物业服务水平,真如张某所说吗? 根据走访,法院认为安心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应当及时改正,提高服务水平,但为了保障幸福小区良性发展,支持安心物业要求张某交物业费的请求。安心物业在物业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法院对张某的物业费予以酌减,张某需按总金额的80%支付。

业主和小区的其他居民都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业主简单的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自身的不满情绪极易导致小区的物业服务状况陷入恶性循环。

关于张某房屋漏水墙体裂缝、窗框变形等问题,系其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

张某虽然没有直接和安心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该小区合法成立,并在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的物业及管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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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物业费基本规定?

一般分为三类:物业费、照明费、垃圾费。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收,例如2/平米/天。一般按年度收取。

2、如经过改进,幸福小区的居民对安心物业提供的服务仍不满意,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具体怎么操作呢?

幸福小区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通过投票方式决议不再接受安心物业公司的服务,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60天通知原物业,并要求其和新物业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交接,交接日后安心物业不得再强行提供物业服务,更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交接后到实际撤离前,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业主本人没签过物业合同,收费有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4、物业公司应公开哪些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一整年都不在该小区居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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