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工伤归来被莫名调岗,工资从1万降到4000!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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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工伤归来

顾某发现公司擅自调岗降薪

将自己从“打磨工”换到“打杂工”

收入也从月薪10000元骤降至4000

与公司协商无果后

其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

故事简述

20213月,顾某入职南通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打磨工作。同年7月,顾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砂轮碎块砸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但不构成伤残等级。休息月余后,顾某重返工作岗位,但公司却以打磨工暂不缺人为由将顾某调岗做打杂工。

顾某受伤前的月薪为10000元左右,调岗后月薪直接降到4000元左右。

对调岗降薪,顾某明确表示拒绝,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其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对其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对原告进行调岗降薪的合法制度依据,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擅自对原告进行调岗并降薪,直接导致原告的收入大幅下降,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在法院主持下,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等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岗位及工作地点等,这也是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单方调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目的的正当性,须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第二,薪资的相当性,即调岗后的工资水平与调整前的工资水平应当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不能假借调岗之名搞打击报复。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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