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婚前房产婚后变卖,钱款用于共同生活,离婚时剩余款项归属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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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常常是夫妻间矛盾的触发点,尤其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改变时,更容易在离婚时引发分割纠纷。

婚前房产作为常见的个人财产,婚后若被变卖且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剩余款项该如何分割?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


国晖北京-婚前房产婚后变卖,钱款用于共同生活,离婚时剩余款项归属如何认定?

案件详情

李女士在婚前用个人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出于家庭规划的需要,李女士把这套婚前房产出售,所得的售房款并未与丈夫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来明确归属。随后这笔售房款被用于日常家庭购物、水电费缴纳、小孩上学等家庭开支,剩余的部分则存放在家庭账户中。

不久后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方面,她主张家庭账户剩余款项中属于婚前房产变卖的部分归自己所有,同时要求丈夫返还用于共同生活的那部分款项。而丈夫则以没有书面约定且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剩余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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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李女士的婚前房产及变卖所得本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该售房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难以区分。另外,李女士未与丈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售房款的归属,也无法举证证明剩余款项的具体来源。

对于李女士要求丈夫返还用于共同生活款项的主张,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认为共同生活开销是维持家庭运转的必要支出,且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所以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家庭账户剩余款项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驳回李女士要求丈夫返还用于共同生活款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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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想要避免“婚前财产”在婚后变成“共同财产”,保护自身权益,那么就需要在婚前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婚前个人财产(如房产、存款等)在婚后需要变卖或用于家庭支出,建议与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该财产虽用于共同生活,但剩余部分仍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书面协议是最直接的法律凭证,能有效避免“混同”争议。

同时也需要保留财产使用凭证,清晰记录流向。例如,若用售房款支付家庭开销,可备注“使用婚前房产变卖款支付”;剩余款项存入单独账户,避免与共同财产账户混用。这些凭证能在离婚时证明“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减少“混同”风险。

婚姻需要信任,更需要“法律智慧”。婚前财产的保护,不是对婚姻的“防备”,而是对未来风险的“预见”。希望大家在婚姻中“既敢爱,也懂法”,让财产问题不再成为幸福的“绊脚石”。(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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