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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劳动保障领域的重点关注内容。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随意调岗、解雇。
然而,现实中部分企业仍以各种理由侵害“三期”女职工权益。近日,一起因孕期女职工被突然调岗并解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再次为用人单位划出了法律红线,也为“三期”女职工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28日,邓某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邓某担任营销中心客服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及因履行职责需要到达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市内。
2022年5月9日,邓某向公司人事部门告知自己已怀孕。同日,公司以邓某“2022年5月5日的日志内容与2022年3月15日的日志内容一致,存在日志作假”为由,通知其调岗,要求次日(5月10日)8时20分到河北省保定市办公区报到,但未明确新岗位及薪资福利待遇。
邓某考虑到怀孕情况,提出希望产假结束后再前往保定工作,未获公司同意。5月13日,公司向邓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其“工作日志弄虚作假,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缺乏职业道德”为由,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关系。
邓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均支持邓某,认定某置业公司解除合同违法。
公司以“两天日志内容一致”认定邓某作假,证据不足。调岗属合同重大变更,需协商一致,而公司在邓某告知怀孕当日即要求次日到外地报到,未协商且未明确新岗位薪资,调岗不合法合理。邓某拒绝并非不服从安排,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说法
“三期”女职工调岗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需基于医疗机构证明的身体状况,调岗后薪资不降低,且需协商,不得强制。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女职工严重违规等法定情形,不得解雇。
若遇违法调岗或解雇,女职工可保留相关证据,申请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金,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需落实特殊保护,调岗调薪前充分协商,留存证据,完善制度避免性别歧视。
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三期”并非女职工的“弱势标签”,而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在管理中兼顾合法合规与人文关怀,共同营造生育友好型就业环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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