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离婚后好心让前公公居住,却被要求“永久居住权”?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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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变化往往伴随着财产权益的复杂纠葛,尤其涉及到房屋问题,居住权纠纷便是其中常见的矛盾焦点。当情分与法律产生碰撞,如何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平与合理?


国晖北京-离婚后好心让前公公居住,却被要求“永久居住权”?法院判了!

案件详情

傅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傅某单独所有。离婚仅两日后,念及过往情分,傅某与前夫的父亲廖某某签订《居住协议书》,同意廖某某在该房屋居住。

但随后,廖某某在房屋内摆放多张麻将桌,对傅某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24年6月,傅某将廖某某诉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搬离。

面对起诉,廖某某不仅没有妥协,反而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为自己设立“永久居住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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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进行判定。该规定指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本案中,傅某与廖某某签订的《居住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对房屋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安排,既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合理预期,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所以廖某某应当享有居住权。

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无“永久居住权”的规定,结合傅某与廖某某儿子已离婚的事实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为廖某某设立5年居住权,自办理居住权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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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界定,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住宅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一规定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涉及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较为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起到了衔接新旧法律适用的桥梁作用,核心在于判断适用民法典是否会损害当事人权益等。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居住权的期限、范围等关键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同时,要清楚法律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永久居住权”的说法,居住权的设立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

当发生居住权纠纷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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