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劳动合同中有工资异议期约定,没有书面提出就算默认接受?

发布日期: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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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在劳动合同里有条款规定:收到工资后若有异议,需在极短时间内书面提出,否则就默认认可。这样的约定看似合理,实则暗藏玄机,可能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晖北京-劳动合同中有工资异议期约定,没有书面提出就算默认接受?

案件详情

2022年7月25日,马某入职某体育用品公司,担任商品部副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马某月工资由9500元基本工资与4500元绩效奖金(经考核后发放)构成。同时,合同中还有一项特殊约定:马某若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有异议,必须在收款或银行进账后的3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若未在此期限内提出,便视为对本月各项劳动报酬均无异议,已全部结清。

2023年2月22日,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2022年12月份绩效奖金金额产生争议,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马某认为自己应得的绩效奖金存在差额,而公司则坚称其绩效考核未达标。无奈之下,马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2月份绩效奖金差额2250元。

庭审中,公司声称马某2022年12月份绩效考核未达标,却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此外,公司还搬出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异议期约定,主张马某在发薪后3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就应视为认可工资发放情况,无需支付绩效奖金差额。(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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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经过仲裁庭的调解,某体育用品公司最终向马某支付了2022年12月份绩效奖金差额2250元,马某也撤回了仲裁申请,这起劳动报酬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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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异议期的约定是否有效。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人格、经济、组织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可能因各种原因,如担心遭受报复、工作繁忙无暇顾及等,无法在短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及时提出工资异议。此时,不能简单地将劳动者的沉默视为对工资数额的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后获得相应工资是其法定权利,不会因为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异议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就被视为放弃工资请求权。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记录、保存及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某体育用品公司主张马某绩效考核未达标,却无法举证,自然要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关系着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也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清晰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工资计算方式、发放时间等关键内容,如有模糊不清之处,务必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确认。若不幸遭遇劳动报酬争议,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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