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一业主购买的车库变车位,能否维权?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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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车位门为空洞 不安装水、电”

车位有门?到底是车位还是车库?

业主一直以为买到的是车库,

但验收时才发现是车位,

法院怎么判?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述

2019712日,原告文某(合同乙方)与被告湘乡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购买某小区车位一间,建筑面积22.31平方米,优惠后车位每间108,000元。该协议还约定“车位门为空洞,不安装水、电”等内容。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张车库销售价位表,将所有车位均标为车库,且每个车库均有具体的价格。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车库款10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据,载明“兹收到文某交来车位定金108,000元”。

文某在车库交付验收时才发现,自己一直以为购买的是车库,但被告交付的是车位,文某遂拒绝接受,原、被告之间由此产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车库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普通消费者认知中,车位往往是指划定的开放性的用来停车的区域,而车库是指封闭性空间,一般有可供开启关闭的门,两者对购买者而言使用功能差别甚大。因此,购买车位还是车库直接关系到购买者的根本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中载明“兹收到文某交来车位定金108,000元”,原、被告双方对购买车库还是车位存在重大分歧,综合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被告在销售车位时提供的是车库销售价位表,足以让购买者认为购买的是车库。

且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车位门为空洞,不安装水、电”,按照生活常识,仅有车库才有空洞,车位无空洞,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系签约时的意思表示。

由于原告已经足额交纳购买车库款,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库,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但撤销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系车库买卖合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亦系购买车库,即本案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情形。但由于涉案车位已经竣工验收,且已丧失再建设车库的客观条件,双方约定的车库已无交付的可能性,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已经事实上不能履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原告虽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但根据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车位款及赔偿利息的诉求表明,原告亦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购买车库合同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即退还购买款108,000元的诉求有法可依,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购买车库合同的解除是由被告违约导致,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应自原告交付购买车库款之日起按照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购车库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文某与被告湘乡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涉及车位/车库部分条款;由被告湘乡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文某购买车库款108,000元以及相应利息。

对于该判决结果,很多网友认为违约成本太低:“开发商明明属于欺骗行为,让它付出的代价太低了不足以敬畏法律”,你认为呢?

转自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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