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因降薪而被迫离职,提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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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佳,能否接受降薪?

(为难他一下,让他主动提出离职)

劳动者:不接受降薪

(我要充分行使劳动法赋予我的权利)

案情简述

刘女士在某单位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月薪10000元,每月15号发放上月工资。刘女士于2019年3月入职,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刘女士照常工作到2022年4月14日,其直属领导(该单位总经理)突然提出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现金流减少,准备将刘女士的工资降低至5000元每月。刘女士当场反对,毕竟,如果劳动者接受了降薪,便构成了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不利于维护个人权益。刘女士和总经理在单位大吵了一架便不欢而散,第二天刘女士收到了5000元工资,经慎重考虑,她通过钉钉向总经理发送了一条消息:因拖欠公司,我和x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1日解除,显示已读未回。双方再次相见,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

刘女士主张,单位构成违法解除,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1年4月解除,应支付自己工资差额(应发工资减去实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单位主张,从4月中旬起是要求刘女士待岗,并未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证明待岗一事,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支付过待岗工资。据此,单位的主张没有得到认可,刘女士的主张得到了支持。

案件分析

面对单方降薪,劳动者如何应对?

当单位以经营状况不佳、业务减少等理由提出降薪,意图在于希望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申请,此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劳动者无需“通情达理”。薪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如劳动者答应降薪,便构成了合法降薪,明显不是劳动者的本意。如果劳动者认为“事已至此,那我走人吧。”便构成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了单位的意思,却损害了个人利益。劳动者可明确表示拒绝降薪,待单位支付了擅自降低的工资,再传达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之意。

如果主动提出离职,法律后果是什么?

没有任何一个劳动者愿意被降薪,但如果面对单位提出的降薪意见,选择了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就很可能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因为单方降薪,即拖欠工资,但如果在被拖欠工资之前已经离职,单位单方降薪的做法便没有得到履行,因此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提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证据?

单位支付单方降低的工资的凭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解除劳动的通知需载明解除日期和解除原因。当单位发放了擅自降低后的工资,劳动者可向单位传达,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关系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需另外注意,不要让单位留下接受降薪的证据、主动离职的申请、或者接受待岗的证据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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