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恶意虚构借贷想逃债?法院:虚假诉讼难逃法网!

发布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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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司法程序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但有不法之徒妄图将其当作逃避债务的“挡箭牌”,试图用“虚假诉讼”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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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7年7月,金某手持一份借款合同将杨某、尹某告上法庭,声称2017年7月5日与杨某签订5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分,尹某以房屋提供担保,次日还收到杨某、尹某共同出具的55万元收条。

但案件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早在2017年4月1日,杨某因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并负全责,2017年6月30日,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已判决杨某赔偿李某父亲526690.82元。

更关键的是,公安机关询问时,金某、杨某、尹某均承认这是一场“虚假借款”的骗局——为防止尹某的房产被法院执行,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了这笔债务。(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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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转账记录、当事人自认及生效判决等证据,认定杨某、尹某为逃避交通事故赔偿债务,与金某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关系,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李某父亲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明确金某与杨某的借款行为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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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中三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收条”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双方无真实借款合意,资金未实际交付,且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来欺骗法院,企图实现非法目的。

虚假诉讼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且可能面临承担诉讼费、赔偿对方损失等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参与虚假诉讼者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限制高消费、影响征信记录等信用惩戒,甚至影响子女升学、就业等。

近年来,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审查愈发严格,会结合资金流水、当事人陈述、关联案件时间线等多维度核查。本案中,杨某交通事故赔偿判决与“借款”行为的时间关联性,成为揭穿骗局的关键。提醒大家,任何试图通过“倒签合同”“虚构流水”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司法程序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难所”,任何妄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法律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坚决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唯有敬畏法律、遵守规则,才能在法治社会中守住行为的底线。(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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