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我安装监控不是为了监视你,是为了保护自家安全

发布日期:

2022-10-25
浏览次数:
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原告:我家人员进出情况都被被告掌握了,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被告:我家是临街房屋,丢过东西,安全系数较低;而且,你在小区公共区域的活动,不属于个人隐私

法院:请于15日内拆除摄像头。

案情简述

杨女士住在幸福小区5号楼102的联排别墅中,王先生住在幸福小区5号楼101的联排别墅中,原本相安无事。某天,杨女士发现王先生在自家周围安装了8个室外摄像头,其中3个摄像头能监控到杨女士家的院子和车库,其中4个摄像头能监控到杨女士家的人员进出情况,包括出门后往哪个方向走。

当杨女士询问王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做时,王先生回答:“我在院子里摞了几箱年货,前几天我回家时发现放在上面的年货不见了,去物业调监控,发现物业的监控未覆盖该处,虽然这次只损失了200元左右,但为了保障财产安全,我认为有必要装监控;而且我家是临街房屋,安全系数低。”当杨女士向王先生说明他的监控范围覆盖自家住宅时,王先生回答:“我安装监控不是为了监视你,因为咱们的房屋挨得近,你的住宅不可避免的入镜了;至于人员进入情况,属于你在小区公共区域的活动轨迹,不属于个人隐私。”

杨女士无奈,请了物业进行调解,在物业的要求下,王先生将其中3个摄像头调整了角度,对于另外4个摄像头拒绝调整。虽然调整角度后无法覆盖杨女士的院子和车库,但摄像头由王先生掌握,他随时都可以再次调整,杨女士也没有时间总去“抽查”。

杨女士一家三口每天早上几点出门、晚上几点回家、周末邀请哪位朋友在自家小院聚会,这些情况均被王先生的摄像头记录了,令杨女士感到非常不自在。

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拆除摄像头,并将摄像头保存的监控记录一并删除。

案件分析

进出自家住宅属于个人隐私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行踪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行踪信息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需经权利人同意,本案中,王先生拍摄杨女士的院子、车库和进出情况,未取得杨女士同意,侵犯了杨女士的住宅和行踪信息。

王先生虽未实时查看监控所拍摄的录像,但杨女士和家人全部轨迹信息处于被王先生即时知悉的状态。

王先生主张杨女士及家人进出院子属于在小区公共区域的活动,不予认可,而且,只有小区物业才有权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同时需有显著标识:“您已进入监控区域,请规范您的言行”等。相关人员不得任意扩散,并需要至少保留30天备查。

可活动摄像头,当前角度未拍到邻居,但通过调整角度可拍到邻居,需要拆除吗?

王先生家的摄像头是可360度旋转的,虽然当前位置正对着王先生家,但稍微一旋转,就对准了杨女士家的院子,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令杨女士每天都陷入不安状态,正常生活被严重影响。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责令王先生于15日内拆除8个摄像头,杨女士一家的生活又恢复了安宁,王先生也不会在院子里放容易被“顺手牵羊”的物品了。

法条链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5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国晖北京以法相助,与您同行。北京律师咨询,一对一服务。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008-8667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