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因配偶与异性有亲密聊天记录而离婚,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吗?

发布日期: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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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和婚外异性发亲密微信、一起吃饭、看电影都不算,越线到什么程度才触碰到“与他人同居”的红线呢?

案情简述

吴女士和苏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因吴女士发现最近苏先生对家庭不上心,给孩子小苏辅导作业时心不在焉,吵架时懒得辩解,关键是苏先生最近“网瘾”突然变大了,手机不离身,难道是突然变成工作狂?某天晚上吴女士趁苏先生睡着后,看了他的手机,才发现事情并不简单。苏先生并非心思缜密、具有反侦察能力之人,出轨的线索很明显,苏先生在微信上和名为“技术部张xx”的好友相谈甚欢,语言超过了正常同事的界限。当吴女士询问时,苏先生用“一个部门的同事,孩子都上小学三年级,有些共同话题”和“你干嘛随便看我手机?”等话语进行回应。吴女士是眼里容不得沙子之人,没有听苏先生的“解释”,直接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分析

吴女士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吗?

经法院审理,苏先生确实存在婚内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关系,未尽到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虽然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是尚未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对于吴女生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婚内出轨,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给出的答案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可见,与其他异性有越界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背叛对方,但达不到“同居”的程度。可用于证明感情破裂,使法院容易支持离婚请求。

何谓“与他人同居”呢?

本案中,苏先生和异性同事发亲密短信不属于同居,如果他们每天中午都一起吃午饭,也不属于同居,送同事回家、一起看个电影等行为都不属于同居。“与他人同居”中的“他人”是指婚外异性,“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注意,如果和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便构成了重婚罪,不仅需要给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另外,“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嫖娼等行为又有所区别,应将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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