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健身房停业,会员起诉解除合同,相关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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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兴致勃勃办了一张健身卡,摩拳擦掌打算开启强身健体之路,不料会员卡还没来得及激活,健身房便关门停业了!

此种情况下,会员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述

20213月,小郑与健悦公司签订《健身服务协议》,缴纳3000元办了一张三年的健身会员卡。协议约定该卡自开卡第一次使用时开始计时,可用项目为健身、游泳、瑜伽、团课,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1410日,该店开业,小郑520日前去健身,发现门店已关,张贴的通知显示该店自2021515日起关门停业。随后小郑多次打电话联系售卡人员及店长,但均未接通电话。小郑认为,健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故将其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健悦公司的《健身服务协议》,健悦公司退还办卡费用3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健身服务协议》能否解除、何时解除?如能解除,健悦公司应否向小郑退还全部服务费?

裁判要旨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小郑与健悦公司经协商一致,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为此小郑向健悦公司缴纳了会员服务费用3000元,履行了自己的相应义务。健悦公司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亦应当履行向小郑提供正常服务的合同义务。健悦公司因自身原因,实际自2021515日后未能正常营业,致使小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小郑可以解除合同,法院对小郑要求解除案涉《健身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效力发生的时间,因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小郑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因健悦公司为公告送达,故双方的《健身服务协议》于公告期满后解除。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会员卡开卡第一次开始计时,小郑陈述其实际未进行开卡、未去健身,第一次打算去开卡就发现门店停业,诉讼中健悦公司未进行答辩和质证,结合法院现场向健悦公司送达时该公司已关门停业情形,法院认定小郑会员有效期尚未开始计算,因健悦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现小郑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解除权为形成权,以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即是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这一新规定的适用,由于法院系以公告方式向对方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故公告期满时即为合同解除效力发生时间。

一般合同解除后,针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终止履行,即双方就没有向对方继续履行的义务了;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冲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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