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在休“病假”期间去卖保险,怎么就被单位开除了?

发布日期: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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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病假是真的,我请病假后去做什么,,单位无权干涉,打工人想多挣点钱无可厚非。

单位:在外从事有偿兼职,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

经提醒,拒不改正,系合法解除。

案情简述——利用休息时间打工,太勤快的错?

赵女士于20189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人事经理一职,月薪10000元。然而,202010月,赵女士偶然发现卖保险是个好差事,但又不愿意失去现在稳定的工作,便在一家保险公司兼职卖保险。卖保险虽然不需要坐班,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挖掘客户和洽谈,必然影响到本职工作。有时签单的时间不得不安排在工作日,赵女士便外出去签单,已经严重影响到其人事经理的工作,有好几次,同事想办理请假等人事业务时未找到赵女士。

赵女士对于卖保险一事也没有“藏着掖着”,正常发朋友圈,其朋友圈有“感谢张先生选择xx保险(配图为成功签单的照片)”、“和优秀的人一起做有意义的事情(配图为保险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团建的照片)”。当公司领导询问时,赵女士回答:“我的好朋友在该保险公司上班,我帮她完成业绩,佣金都给她了。这样发朋友圈是为了让大家知道我在卖保险。”然而,所谓的“好友”并没有现身,该保险公司网页上也有赵女士的个人简介。该保险公司的咨询热线也表示,赵女士是他们的员工,至于是否签合同、兼职或全职不便透露。

随后,赵女士自20201116日起因膝盖受伤请病假,长达一个月,有医院的诊断记录和医嘱予以佐证。虽然经公司调查,赵女士在病假期间专职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参加了保险销售培训等。但因赵女士确实是因伤请假的,最终还是按照病假标准支付了赵女士一个月的工资。

202012月中旬,公司向赵女士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公司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赵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休病假期间卖的保险,公司无权干涉自己休病假期间做什么。至于其上班期间做保险相关事宜,利用的是午休时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带薪摸鱼,我们公司是冤大头吗?

本案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吗?

从公司的立场看,每月支付给赵女士1万元的高薪,赵女士却如此敷衍工作,严重损害了公司权益。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以及赵女士的确认书、朋友圈截图、保险公司网站截图、与保险公司咨询热线的电话录音、考勤以及请假情况,证明赵女士在上班期间和请病假期间均从事保险销售业务。《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一项条款写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外从事有酬兼职工作,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员工手册》也有类似的表述:“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未经许可员工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做各类代购并取得收入的;”据此,该公司系合法解除,赵女士仅能得到正常工资,未得到经济补偿金。

在外兼职是否能被单位合法解除?

如果本身和单位建立的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在外兼职是当然允许的。如果和一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利用周末时间去奶茶店、快餐店兼职,一般也是没有问题的。当达到“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程度时,单位就可以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了。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适当的休息才能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如果身兼多职,必然影响本职工作。另外,需注意,不一定要和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即可。毕竟,其他单位与一个在职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身也承担了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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