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毕业于一所民办专科院校,在找工作时屡屡碰壁,便将学历改为本科,成功应聘了一家公司的UI设计师一职,王女士工作能力过关,公司还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偶然发现王女士的毕业证编号怎么在学信网查不到呢?
案情简述——续签劳动合同能否视为对我工作能力的认可?
王女士于2018年11月底入职某公司,任数据UI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请注意,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为2个月)。2019年底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王女士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满薪为8500元。
2020年1月至3月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居家办公,此时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导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学信网上查询了每名员工的学位编号。不试不知道,一试吓一跳,输入王女士的学位编号后,竟然显示“未查到学历信息”,领导又打开王女士填写的毕业院校网站进行验证,依旧查无此人。领导便与王女士协商,认为事已至此,为了双方的体面,应主动离职,但王女士拒绝,认为公司与自己续签了劳动合同,表明对自己工作能力的认可,现在又指出自己学历方面的瑕疵,裁员的意图明显。
随后公司于2020年4月向王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因王女士提供虚假学历,不符合该岗位的学历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公司认为,伪造学历的事情坐实了,如果还按照原标准支付王女士工资,对公司有失公平,便在居家办公的3个月中仅支付了王女士北京市最低工资。
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应支付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和工资差额。
案件分析——劳动合同都无效了,你还跟我们主张赔偿金
劳动合同无效,还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中,王女士伪造学历应聘,不符合用人单位对于该岗位的学历要求,也无法证明公司知悉并谅解,对公司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补偿金,因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即无法律约束力,也未获支持。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法有基本的了解,却不清楚试用期的上限,是很大的疏忽,但在本案中,因王女士有更大的错误,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一事便被“忽略”了。
劳动合同无效,工资如何结算?
学历虽然是伪造的,但王女士付出的劳动是真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无效,但王女士为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故其有权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该公司应根据王女士的工作完成情况,核定绩效工资,补齐王女士工资差额。
诚然,学历不能代表工作能力,有很多优秀的人才,因学历不高而与心仪工作失之交臂,实属遗憾。但诚信乃立人之本,诚信甚至比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更为重要!广大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如实告知单位与工作相关的真实情况。单位有知情权,劳动者也有义务如实告知!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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