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解除同居关系后,我们共同出资购买的车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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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在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中,双方可能会在恋爱阶段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房屋等贵重物品,在购买之后,又因为一些原因分手,缘分止步于此,无法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一起购买的贵重物品应如何析产呢?

案情简述——仅存续半年的同居关系,却共同购置了房屋和车辆

202010月某天,吕先生与苏女士因网上聊天结缘,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共同居住在苏女士家中。双方共同畅想着美好未来,打算买一套新房子用于婚后居住,最终在碧水蓝天小区购买了一套自认为升值空间大的房屋。吕先生支付12万元,苏女士支付6万元,首付共计18万元,以苏女士一个人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

202011月,苏女士提出购买一辆汽车,用于日后做生意时拉货,车辆总价款7.3万元,吕先生出资3.3万元,苏女士出资2万元,贷款2万元,每月从苏女士的账户中支付。经协商,该车辆登记于苏女士名下。

20214月,双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关系。分手后,便无法共有一套房屋,苏女士解除了购房合同,所支付的购房款退回了苏女士的账户。至于共同购买的面包车,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仍为苏女士实际占有。

吕先生搬离苏女士的房屋,并要求苏女士返还房屋出资款和车辆现存价值的一半金额。苏女士表示,还钱可以,但要扣除吕先生在自己家中吃住半年产生的费用,因无法商定具体数额而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放下积怨,相忘于江湖

车辆归属于一人,支付对方补偿款

同居关系解除,双方无法共有一物,车辆应归属于谁呢?本案中,因苏女士在生活中对该车辆的需求更大,由苏女士实际占有,吕先生也同意今后归苏女士一人。能自行协商确定共有财产归属是最好的情况,如双方都争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可根据由谁实际占有使用等因素来判决。

车辆归苏女士后,应支付吕先生多少补偿款呢?首先应确定车辆的现金价值,双方尚有一丝默契在,均认可该车辆现价值为5万元,尚有两个月车贷(4000元)未偿还,苏女士支付吕先生车辆补偿款23000元,剩余车贷由苏女士负责偿还。

将房屋出资款扣除生活开销,归还剩余部分

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双方未购房成功,吕先生为购房支付的12万元购房款,苏女士应返还。考虑到吕先生与苏女士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吕先生在苏女士处居住,产生了一些生活费用,法院酌定苏女士返还吕先生9万元。

如果双方有子女

从情理上说,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因是否登记结婚、是否离婚而改变,《民法典》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苏女士和吕先生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不直接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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