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发生交通事故后,亲属探望伤者产生的交通费,属于赔偿范围吗?

发布日期:

2023-02-07
浏览次数:
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本人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才能纳入赔偿范围,如主张数额过高法院有权酌减,有人认为亲属的探望也是必要的,亲属来探望伤者,或者亲属为死者办理后事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也能纳入赔偿范围吗?

案情简述

某天中午,徐先生驾驶一辆小型普通汽车,沿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恰遇小巩正在进行施工养护作业,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双方发生追尾碰撞,两车损坏,小巩无大碍,徐先生受重伤,立刻送医。因头部损伤严重,徐先生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徐先生正值壮年,留下了年幼的孩子、悲痛的父母和爱人。家属来到案发地处理事故及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往返于医院和家中,产生了一系列住宿费8000元、餐饮费5000元和交通费6000元,在起诉时一并主张,并提交了相关票据证明。

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认可了徐先生家属为其操办后事产生的交通费、餐饮费和住宿费,但认为家属提出的费用过高,有些不具有关联性和必要性,酌减为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5000元、餐费5000元,和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相加,再将总额乘以50%,判决保险公司一并支付给家属。

保险公司对此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自己不承担家属为徐先生办理后事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二审法院会改判吗?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未购买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先生父母、爱人和孩子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死亡赔偿金16万元,合计18万元。

可见,交强险赔偿的数额是全额支付的,不考虑伤者和侵权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商业三者险需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乘以相应比例,本案中,徐先生因故离世令家人悲伤,但不可忽视徐先生自身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需要将全部合理损失的数额乘以50%。事已至此,赔偿总数的基数越大,家属获得的赔偿金越多。

2003年公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包含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但《民法典》以及2020年修正的《最高民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已不再包含此项赔偿项目。可见,2020年以前,受害人家属甚至有权主张误工费,但本事故发生于2021年,显然适用于新解释的规定,故徐先生家属为其办理后事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不能主张。虽然上述费用在赔偿总额中只是小项目,但也是对受害人家属权益的削减。不再支持受害人家属办理后事的费用,立法者的考量可能是:平衡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担心一起交通事故将让侵权人背负沉重债务,故免除该笔费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泪两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国晖北京以法相助,与您同行。北京律师咨询,一对一服务。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008-8667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