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种情况下我实在是没办法啊,法官,都是为人父母,谁的孩子失踪了还能安安心心的打工啊!”这是大兴法院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庭审中,原告杨某的一句话。这是一起劳动者因子女失踪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岗寻亲,被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当家庭突遭变故,劳动者处理突发事件的需求和公司管理规定相冲突时,法律在应两者之间,如何裁判?
女儿失踪,请假寻女遇阻
2019年12月,杨某入职某公司,任食堂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食堂共有6名工作人员,杨某和另一位厨师负责炒菜,另外4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采购、切菜、面点、洗碗等工作。
2021年1月28日,杨某忽然接到家里打来的电话,得知自己的14岁女儿在放学后没有回家,不知所踪。杨某连忙拜托老家的亲戚朋友帮忙寻找女儿,但几天过去之后,杨某的女儿仍杳无音讯。
2021年2月1日,在女儿失踪三天后,寻女心切的杨某向公司说明了情况,并申请休假回老家寻找女儿。但公司以厨房人员紧张,难以招到替代工作人员为由,迟迟没有批准杨某的请假申请。考虑到公司的工作需要,杨某又在公司工作了三天。
2021年2月4日,杨某的女儿仍然没有被找到,休假申请也没有被批准。情急之下,杨某离开公司,回家寻找女儿。令人欣慰的是,在亲友的帮助下,杨某最终找到了失踪的女儿。
返岗遭拒,需要“重新入职”
2021年2月18日,当处理好家庭事务后的杨某回到公司时,公司不允许杨某返岗,并以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回乡,构成旷工为由,要求杨某先办理离职手续,再重新办理入职,之后才能继续上班。
2021年2月20日,杨某再次来到公司就返岗事宜进行交涉。期间,公司表示,按照制度规定,超过3天未打卡上班即视为自动离职,并要求杨某于当天立刻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公司取消了杨某在其公司的考勤打卡权限。杨某认为,其属于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其个人主动离职,并拒绝签署离职的协议。
因存在根本性分歧,双方的协商未达成一致。当月,公司办理了杨某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纠纷难解,引发仲裁诉讼
2021年2月22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2021年4月2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向杨某支付其在岗期间延时加班工资总计1.4万元,但驳回了杨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请求。杨某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双方均诉至大兴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表示,杨某确实于2021年2月1日因女儿失踪向其公司请假,公司从情理上对此予以理解,但公司食堂人手十分紧张,若准许杨某请假回乡,则食堂就只剩下一名厨师炒菜,难以开展工作,故公司没有批准杨某的请假请求。公司有公司的制度,杨某请假未获批准就擅离岗位,属于旷工。公司因此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需要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辨法析理,判决定纷止争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公司对于杨某的请假事由表示理解,说明公司知晓杨某回乡寻找失踪女儿的请假理由并非虚构。杨某在公司的职责是炒菜,该岗位并非只有杨某一名员工,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虽然杨某请假离岗会不可避免地对公司相应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与杨某寻找失踪女儿的重要性、紧迫性相比,该影响远未达到公司不批准杨某请假申请的程度。而且,公司在诉讼中亦没有对杨某请假离岗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进行举证。综上,公司在杨某因女儿失踪,有正当请假理由的情况下,不批准杨某的请假申请,做法欠妥。公司以杨某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为由,认定杨某构成旷工,显属不当,故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七千余元。此外,法院还判决公司需向杨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一万三千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两千六百余元。
宣判后,杨某和公司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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