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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看似简单的碰撞背后,往往牵扯出驾驶人、乘车人、车辆出租人等多方责任认定问题。尤其在车辆停靠后开门致人损害的场景中,谁该为事故后果买单,容易引发争议。
案件详情
2024年1月22日,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刘某,驾驶从张某处租赁的小型轿车,搭载同为未成年人的好友管某出行。车辆行驶至某大厦门口时,刘某违规停车,随后乘车人管某在未仔细观察后方路况的情况下贸然开启车门,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卢某发生猛烈碰撞。此次事故造成卢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与轿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经现场勘查与调查核实,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开门的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违规停车的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卢某因受伤产生医疗费等多项损失,共计35994.93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卢某将刘某、管某及其监护人,以及车辆出租人张某、承保车辆保险的中华联合某财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某开门行为、刘某违章停车及无证驾驶、张某违规租车均存在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保险人应先行赔付,商业险因无证驾驶免责。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管某、刘某、张某责任比例为5:2:3。因管某、刘某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审判决中华联合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010元,管某监护人赔偿7797.46元,刘某监护人赔偿3342.99元,张某赔偿5014.48元。张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多方过错责任的划分与赔偿顺序的适用。车辆开门致人损害并非单一主体责任,乘车人需履行观察义务,驾驶人需规范停车,车辆出租人需严格审核租车人资质,三方均存在过错时,需按责任比例担责。管某贸然开门是直接诱因,刘某无证驾驶且违章停车,张某违规出租车辆给未成年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即便存在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仍需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第三人人身损害,这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优先保障;而商业险则遵循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属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提醒所有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严禁未成年人无证驾车,同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租车行业需规范经营,严格审核租车人年龄与驾驶资质;乘车人下车前务必观察后方路况,养成“下车前多看一眼”的安全习惯,共同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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