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施工未设警示致骑行者伤残,责任谁担?法院判决划清边界

发布日期:

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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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施工关乎出行安全,施工单位若忽视安全保障义务,极易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埋下安全隐患。现实中,因路面施工未设有效警示、防护措施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责任认定也成为争议焦点。


国晖北京-施工未设警示致骑行者伤残,责任谁担?法院判决划清边界

案件详情

田某某每日骑行二轮电动车上下班,事发当日,其骑行至常走的城市道路路段时,因路面凹凸不平导致车辆失控,连人带车摔倒受伤。经专业鉴定,田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后出具《事故证明》,确认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路边配有照明设施,当时该路段正由某绿色发展公司总承包施工,施工工程未完工,且现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与防护设施。

经查,某绿色发展公司承包该道路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水电公司,而某水电公司又违规将工程再次分包给某建筑公司。

事后,田某某就自身遭受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将某绿色发展公司、某水电公司、某建筑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9万余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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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道路施工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无法证明已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虽在开挖地段附近设了围栏和警示标志,但围栏未阻断车辆通行,警示标志未设置在施工区域入口前,无法起到提前警示作用,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过错责任。某水电公司违法分包工程,与某建筑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田某某作为日常通行该路段的驾驶人,对道路施工情况知情,却未谨慎驾驶,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田某某15万余元,某水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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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为道路施工安全与出行维权敲响了警钟。从法律角度看,施工单位无论层级,均需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城市中心等人流车流密集路段,需设置规范防护围挡阻断危险区域,在施工路段入口处设置清晰醒目、持续稳固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减速绕行。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并不能免除原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相关责任方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日常出行需密切关注路面状况,途经施工路段更要提高警惕、谨慎骑行;若明知道路施工,更应提前规划路线或减速慢行。

此外,若遭遇此类事故,需及时留存事故证明、伤情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证据,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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