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售卖高仿产品,权利人能请求赔偿维权成本吗?

发布日期: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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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高仿产品层出不穷,其荒唐程度令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哭笑不得,对于“康帅傅”、“哇哈哈”、“粤利粤”、“周住牌”、“蓝月壳”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了,高仿产品不满足于日常生活用品,逐渐渗透进了更多领域,化妆品也是一片高仿集中地,你是否有不小心买到高仿产品的经历?除了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能请求赔偿维权成本吗?

案情简述

2017421日,强盛公司(化名)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白露为霜”(化名),取自诗经《蒹葭》:“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经长期持续使用及推广,已发展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国产化妆品品牌,该商标目前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18月,强盛公司的一名员工在浏览某购物APP时,发现某店铺疑似售卖自家的高仿产品,为了取证,该员工先下单购买了一件该店铺的疑似侵权商品。

到货后,强盛公司立即前往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2021830日,强盛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店铺购买名称为“白露为霜素颜霜提亮遮瑕美白”的商品1件,支付价款68元。

该店铺在商品详情页中的图片上标注“白露为霜”、“官方正品假一赔三”、“新锐国货”等字样,商品详情中标注品牌为“白露为霜”。

诉至法院后,强盛公司当庭拆封经过公证的购买商品,为盒装“白露为霜素颜霜提亮遮瑕美白”一瓶。外包装盒及瓶体上均标注了与“白露为霜”商标相同的标识。与强盛公司的正品相比,侵权商品在外包装盒上的字体大小、粗细、瓶体的颜色等均存在差异。

为证明该店铺售卖高仿产品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失,强盛公司展示在天猫旗舰店官方店铺中该款素颜霜的售价和销量:券后992瓶,月销10000+,宝贝评论6000+。可见,“白露为霜”并不是销量惨淡,有无高仿也无关痛痒的冷清商品,作为月销过万的畅销产品,售卖高仿商品间接瓜分走的潜在销量自然不少,给自己造成的间接损失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经查,售卖高仿产品的店铺系某电商平台准入的经营者,其提供的店铺信息显示实际经营人为李xx,起诉后,侵权商品于20211115日由商家下架,现在从前端已经无法检索到。截至商品下架日,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成交销售数量为1.5万件,销售金额53万元。

案件分析

强盛公司经核准注册“白露为霜”商标,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首先,“白露为霜”注册的类别是“化妆品”,侵权产品同样属于化妆品类别;其次,侵权商品在商品详情页中的标题、介绍、图片中均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白露为霜”近似的商标,近似到什么程度呢?与原商标的中文或文字部分相同,仅字体、排版有所差异,普通消费者在浏览时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引起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李xx未经许可,在商品详情页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侵权商标专用权坐实了,赔偿多少合适呢?

强盛公司主张赔偿30万元,但权利人所受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量该侵权商品的性质、销售金额、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强盛公司的正品售价、李xx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了一个数额。

还应加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成本,包括购买该高仿商品的费用和公证费,毕竟,不买一个高仿商品怎么证明确属高仿呢?

最终,法院判决店铺实际经营者李xx赔偿强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合计10.8万元,与诉讼请求主张的30万元虽有差距,但已经成功阻断了侵权行为,赔偿数额对侵权人也有所惩戒。售卖高仿产品,直接搬走了他人努力积攒的品牌知名度,有不劳而获的意味,侵权人获利,同时损害了商标注册权人的权利和消费者权益。需商标注册权人积极维权,消费者在购买时擦亮双眼,形成合力共同抵制高仿产品在市场流通。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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