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顾客买到一折商品,实则为商家标错价格,能拒绝发货吗?

发布日期: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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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国晖北京 |【普法在线】顾客买到一折商品,实则为商家标错价格,能拒绝发货吗?

为啥不发货啊?因为重大误解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

小徐有意在某二手平台售卖自己的一款易路同行手提包,操作时恰好在电梯中,信号不好,误将标价少写了一个“0”。很快,小邹在浏览该二手平台时发现了该手提包,并下单购买……

案情简述

2022年某天,小邹逛某购物APP,偶然发现原价14000元的一款易路同行(化名)黑色手提包标注“限时折扣商品”,仅需1400元即可购买,又使用了优惠券,最终实际付款金额为1298元。一折购,买到即赚到。然而,一小时后甲公司(该购物APP所属公司)向自己发送短信:该商品因价格错误问题,无法进行发货。小邹不同意,商家标错了价格,为啥让消费者买单?恰逢购物节期间,自己有理由相信商家的优惠力度就是一折。随后甲公司客服询问小邹,是否愿意补差价或取消订单,均被拒绝,并要求如约发货,甲公司拒绝,小邹便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希望如约发货。

经查明,甲公司运营的该APP为一家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运营模式类似于“闲鱼”,卖家是个人,该APP仅提供交易平台,但表示自愿承担销售者责任,主动应诉。在本案中,卖家小徐本意是以1400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因价格设置错误,小邹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在该APP客服与小邹的聊天记录中,小邹表明,如果看到价格为14000,自己不会购买此产品,可见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甲公司还拿出该APP注册协议,其中一条载明“如您下单的商品出现价格标示错误情况,平台有权自行取消订单”,每名用户在注册前必须点“已阅读”才能注册成功,据此主张自己已将格式条款告知了小邹。

据小徐本人说“当时电梯里信号不好,少写了一个零”,该商品以1298元或1400元的价格成交都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市场一般行情明显不符,该订单如继续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而且,由于是二手商品,该商品仅有一件,已经以14000元售出,小邹无法再购买。经法院释法说理,甲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撤销小邹与甲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交的APP注册协议中的条款内容限制了买家小邹的权利,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但甲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不作为该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的内容,故甲公司不享有合同单方任意解除权,无权自行取消订单。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小邹在该APP客户端内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与甲公司之间便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真的是标错了价格吗?会不会是卖家反悔了?综合考虑该商品上架信息、修改记录、同款商品销售价格以及品牌价格定位,该商品仅定价1400元,显著低于市场均价与卖家同款销售价格,明显与常理不符,法院认定卖家操作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的网络信息买卖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呢?甲公司标错了价格,且与本意差额较大,可以认定甲公司基于对该商品的价格产生错误认识,合同履行将造成甲公司遭受较大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认可本合同属于重大误解。且甲公司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反诉行使了撤销权,法院支持撤销本合同。小邹因甲公司过错导致合同被撤销遭受的损失,可以另行向甲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小邹的损失并不大,顶多是一场空欢喜,且难以举证。而且,小邹真的收获了一场空欢喜吗?其实未必,或许小邹在看见标价的同时心中就有数了,结果也在她的预料中。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都是法定撤销合同的情形,但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且有一定的期限,如未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便不复存在。生活中,标错价格的情形屡见不鲜,周xx珠宝标、瑞x咖啡、元气xx饮料、xx汽车都曾有过误标低价、火速售罄、商家请求退款、顾客拒绝的情况发生。作为商家,应谨慎核实价格,确保价格无误后再将商品上架,毕竟,价格是商品重要的因素之一,避免让顾客“空欢喜”;作为顾客,看到明显低价时,应站在客观立场判断是折扣价还是标错价?并知晓商家拥有撤销权,顾客执意要求发货也是无谓的抵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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