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自书遗嘱如不符合法定形式,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发布日期: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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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正文有多处涂改,行文有不通之处,事情并不简单……

老蒋已与世长辞,一张自书遗嘱令他的子辈们和孙辈们在法庭上对峙,如自书遗嘱有效,则遗产全部归属于孙辈们;如自书遗嘱无效,则全部遗产归属于子辈们,一“纸”定音,有必要据理力争一下!

案情简述

老蒋与老胡是一对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长子大蒋,次子小蒋。小蒋与姚女士曾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二女,蒋来和姚远,即老蒋的孙辈们。老胡于1993年离世,老蒋于20211225日离世。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老蒋的财产将由大蒋和小蒋平分,和孙辈们无缘。现孙辈们凭借一张自书遗嘱,将父辈们诉至法院,主张按照自书遗嘱继承老蒋的遗产。

2018年,姚女士与小蒋离婚,与蒋来、姚远、老蒋共同居住于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房屋中。两年后,姚女士再婚,孩子们也步入大学,便搬离该房屋。

2021年底,老蒋离世,姚女士和孩子们在整理老蒋的遗物时发现自书遗嘱一份,表明愿将财产留给孙辈们继承,内容为:“我与大蒋和小蒋多年无来往,一直和蒋来、姚远及她们的监护人姚女士生活,并接受了她们的照顾。将来,在我弥留之际时,请上述三人照看我,无需通知大蒋和小蒋。今日我自愿作出遗嘱:我的财(此处未写“产”)全部给蒋来和姚远。”落款处有老蒋的捺印,但遗嘱所写日期模糊,无法辨认,据蒋来和姚远说,写的是“18.5.11”。

蒋来和姚远为证明自书遗嘱的自愿性,提出自己、姚女士同老蒋共同居住期间,照料老蒋的日常生活起居,并给予精神陪伴。大蒋和小蒋反驳,蒋来和姚远仍是大学生,在金钱上受到了老蒋的补助,所以,相必晚辈对老蒋的照顾,老蒋对孙辈的帮助更多。

大蒋和小蒋对上述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效力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怀疑不是老蒋本人书写,且有形式瑕疵,缺乏签字和日期等必要信息。通篇都是手印,无法核实是谁的指纹。结尾处日期有改动,更改部分却没有手印,在逻辑上有矛盾。行文不通顺,需补充适当猜测才能看懂。大蒋和小蒋还反驳了自己对老蒋不闻不问的说辞,因他们与姚女士和孩子们的关系不太融洽,每次回家探望老蒋时都选择避开她们三人。

老蒋生前有三张银行卡,合计存款约为10万元。老蒋曾就职的单位发放给老蒋的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153148元。

大蒋为老蒋操办后事,支付丧葬费用30743元,并向单位退还养老保险费7674.25元,各方当事人均认可。

案件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将该规定带入蒋来和姚远提供的自书遗嘱,发现该遗嘱落款处的时间有涂改,因此无法辨认,这是一份签署日期不全并存在形式瑕疵的自书遗嘱。因蒋来和姚远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对自述遗嘱的涂改瑕疵予以补正,法院无法认定该遗嘱是老蒋亲笔书写。另外,该遗嘱正文有多处涂改,行文中有不通之处,对于处分财产的关键语句为“我的财全部给蒋来和姚远”,需要推测词义,将“财”推测为“财产”,表述不够准确,综合认定该自书遗嘱无效,再无其他遗嘱,于是,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老蒋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由大蒋和小蒋平分。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老蒋近亲属的抚慰体恤由大蒋和小蒋共同所有。由于丧葬事宜是由大蒋办理的,垫付了费用,将所垫费用和小蒋平摊后,抚恤金由大蒋和小蒋平分。

自书遗嘱的格式和遣词用句因个人书写习惯而异,但都应符合《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一定要确保对财产作出处分的关键语句明确、通顺,将自己的哪项财产给谁?另外,需注意,如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处分自己的份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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