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买卖机动车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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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手车开了快两年,某天车牌突然被原车主摘走了

小王是一名在北京沉浮多年的年轻人,现已具备持北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名下没有在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条件,但是,摇号多年仍未中签的他多少有点着急……

案情简述

小王摇号多年始终与中签无缘,于是,他前往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备连车带牌购置一辆二手车。接待小王的是交易市场的销售人员小李,20201219日,小王在众多车辆中选择了心仪车辆,一款五菱宏光,车辆所有人程xx,车牌号京Nxxxxx,发动机号xxxx。同日,小王向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账49500元,并在回家后通过微信向小李转账6万元。这6万元并非小李代收的购车款,而是双方达成合意的买车牌价款。

随后二手车交易市场向小王出具购车发票一张,载明车主、车辆类型、品牌、发动机号和购车款,并向小王交付该车辆,终于拥有了自己的车!

1221日小王询问小李:“车上牌照了么?能上么?”

3日后,小李表示,6万元买车牌不够,开车心切的小王又向小李转账16500元。车牌真的能买卖吗?小李给自己的车牌是否为套牌?车牌给我了,原车主就不开车了吗?小王并未多想,开着这辆二手车上下班将近两年。

202284日晚,车主小程找到小王,表明身份后当面将车辆号牌摘走,称自己从未授权小李出售该车辆。钱牌两空的小王立刻找到小李,要求他必须在还钱和还车牌之间二选一,小李并未答复。

再次见面是在法庭,小李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以证明其已经向案外人转账73628元,自己作为“中间商”仅赚取差价2877元。小王反驳,我不认识案外人,你应该全额返还我买车牌的钱。

交易市场表示,卖买车牌一事自己并不知情,我们是合法二手机交易公司,只卖车,不卖牌照,小李虽是我司员工,但这是他的越权行为。

车辆还在小王的车位中停着,由于没有车牌,小王无法开车上路,现小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全额返还自己支付的126000元。

案件分析

小王从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了该车辆,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小王支付了购车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交付了车辆,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双方的买卖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

小王购车时不具有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从小李处购买了车辆牌照,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小李,他们之间达成了买卖车牌的合意,形成了买卖车牌的合同关系。然而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进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王返还车牌,小李返还车牌款项,双方便“两清”了。

小王作为一个摇号多年未中签的成年人,对于买卖车牌违反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禁止规定的行为一定是知情的,自身存在过错。小王支付给小李的价款共76500元,但考虑到小王使用了牌照一年多的时间,小王要求小李返还购车款126000元明显不合理,小李并没有赔偿小王购车款的义务,法院酌定小李返还小王购买牌照的款项58000元。至于小李辩称已将买卖车牌的钱转给案外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因为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并不能约束小王和所谓的案外人,小李只能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现在,小王的车位中还停着这辆无牌车辆,恐怕只能暂时“积灰”了,待小王成功中签后再开车上路。

小王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买卖机动车车牌的行为无效,待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时,必须互相退还。使用了一段时间他人的车牌,再互相退还,岂不是因违法行为获益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酌定出卖车牌方少退还一些价款,算作使用车牌的对价。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订立无效合同呢?《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无效情形,分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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